...者。雖行,與亡者相遇,人仗足敵,不鬥而退者:各減罪人罪一等;〔二〕鬥而退者,減二等。即人仗不敵,不鬥而退者,減三等;鬥而退者,不坐。 「疏」議曰:依捕亡令:「囚及征人、防人、流人、移鄉人逃亡,及欲入寇賊,若有賊盜及被傷殺,並須追捕。」其「罪人逃亡」,謂犯罪事發而亡,囚與未囚並是。將吏已受使追捕者,謂見任武官為將,文官為吏,已受使追捕罪人。「而不行及逗留」,謂...
詐偽凡二十七條「疏」議曰:詐偽律者,魏分賊律為之。歷代相因,迄今不改。既名詐偽,應以詐事在先;以御寶事重,遂以「偽造八寶」為首。鬥訟之後,須防詐偽,故次鬥訟之下。 362諸偽造皇帝八寶者,斬。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寶者,絞。皇太子妃寶,流三千里。偽造不錄所用,但造即坐。 「疏」議曰:皇帝有傳國神寶、有受命寶、皇帝三寶、天子三寶,是名「八寶」。依公式令...
...一等;所犯雖不合論,告之者猶坐。〔一〕即誣告重者,加所誣罪三等。告大功尊長,各減一等;小功、緦麻,減二等;誣告重者,各加所誣罪一等。 「疏」議曰:「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依名例律:「並相容隱,被告之者,與自首同;告者,各徒二年。」告事重於徒二年者,「減所告罪一等」,假有告期親尊長盜上絹二十五疋,合徒三年,尊長同首法免罪,卑幼減所告罪一等,合...
鬥訟凡一十五條「疏」議曰:鬥訟律者,首論鬥毆之科,次言告訟之事。從秦漢至晉,未有此篇。至後魏太和年,分繫訊律為鬥律。〔一〕至北齊,以訟事附之,名為鬥訟律。後周為鬥競律。隋開皇依齊鬥訟名,至今不改。賊盜之後,須防鬥訟,故次於賊盜之下。 302諸鬥毆人者,笞四十;謂以手足擊人者。傷及以他物毆人者,杖六十;見血為傷。非手足者,其餘皆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疏」...
鬥訟凡一十三條333諸毆傷妻前夫之子者,減凡人一等;同居者,又減一等。死者,絞。 「疏」議曰:「毆傷妻前夫之子者」,謂改醮之婦,攜子適人,後夫毆傷者,減凡人一等。「同居者」,謂與繼父同居,立廟服期。「又減一等」,謂減凡人二等。若毆之令至篤疾及斷舌、毀敗陰陽,如此之類,得徒二年半。不同居,徒三年。因毆致死者,同居、不同居,俱得絞罪。 毆傷繼父者,謂曾經同居,今...
摘要:在古代文献中,“蛊”作为一个与疾病有关的词,含义模糊而多歧。本文通过整理、分析相关文献,归纳了“蛊”的不同含义并探讨其内在联系。指出“蛊”既是古人对病因的推测,又作为病名与证候名,概括了一系列复杂而严重的症状表现,体现了古人认知疾病的方式。 “蛊”作为一个与疾病有关的词,在古代的医学和非医学文献中常常出现,其含义却是模糊而多歧的,今人对“蛊”的理解也往...
...汤药为务。多致轻者重而重者剧。病气日增。饮食日减。以致寒 热咳 嗽。吐痰吐血。诸证百出。而犹以为药力未逮。邪热未除。日以清火消痰为务。遂成药蛊之病矣。夫人之胃气。全赖水谷滋养。胃气旺。则诸病不生。纵有贼邪侵犯。气复自已。原无急于调治也。尝见世人不得尽其天年者。大都皆医药之误耳。今既病之胃。转为药力所侵。不至四大分崩不已。末流之挽。虽日事参、苓、 、术。如以漏...
《易》曰∶蛊,坏极而有事也。人病蛊者,脾土败坏,身不即死,复有事也。事,犹病也。 腹胀 而硬,紫筋浮露,脐平如鼓,外劲内空,毋论能食不能食,总百无一生;若但浮大而软,则将成未成,是为胀满,犹可治也。 夫心、肺之病,其死也速;脾土之病,其死也迟。人见其迟也,而妄施汤药以治之,治之小愈,非真愈也,苟延时日而已。善治者,于始萌之日,从其本原而治之,不使败坏成蛊,医...
艮上 巽下 “蛊”:元亨,利涉大川。先甲三日,後甲三日。 《彖》曰:“蛊”,刚上而柔下,“巽”而止,“蛊”。“蛊,元亨”,而天下治也。“利涉大川”,往有事也。“先甲三日,後甲三日”,终则有始,天行也。 器久不用而虫生之,谓之“蛊”。人久宴溺而疾生之,谓之“蛊”。天下久安无为而弊生之,谓之“蛊”。《易》曰“蛊”者,“事”也;夫“蛊”非事也,以天下为无事而不事事...
《蛊》 1、蛊:山下有风,蛊;君子以振民育德。 2、蛊:干父之蛊,意承考也。 3、蛊:干母之蛊,得中道也。 4、蛊:干父之蛊,终无咎也。 5、蛊:裕父之蛊,往未得也。 6、蛊:干父之蛊;承以德也。 7、蛊:不事王侯,志可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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