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 第 二 十 九_《唐律疏议》

...囚逃者,一年徒上減;流、死囚逃者,二年徒上減。「即子孫以可解脫之物」,謂稱「孫」者,曾、玄同,而與祖父母、父母;或部曲、奴婢與主者:並與凡人罪。亦不合輒自捕捉,若官司遣捕而送者,無罪;自捕送官者,同告法。若有傷殺而逃亡者,後能捕獲,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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