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 第 二 三_《唐律疏议》

...繼父若自有子及有大功之親,雖復同住,亦為異居。若未嘗同居,則不為異居,即同凡人之例。其先同居今異者,毆之同緦麻尊,合徒年;傷重者,各加凡鬥二等;死者,斬。同居者,雖著期服,終非本親,犯者不同正服,加緦麻尊一等,謂毆者,合徒年半;傷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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