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卫生部 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 中药 保健药品的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中药保健是指对人体有一定程度的滋补营养,保健 康复 作用,长期服用对人体无害的药品。 三、中药保健药品不得加入 麻醉药 品、精神药品、 放射性药品 、 毒剧药 品。一般不使用被 国...
(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卫生部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中药保健药品 ■[此处缺少一些内容]■ 六、中药保健药品申报资料参照新药(中药)三类有关项目要注。考虑到此类药品有长期服用的特点,应强调注意安全性。 七、中药保健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二、三章规定执行。 八、中药保健药品的包装、广告、...
(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卫生部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中药保健药品 ■[此处缺少一些内容]■ 六、中药保健药品申报资料参照新药(中药)三类有关项目要注。考虑到此类药品有长期服用的特点,应强调注意安全性。 七、中药保健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二、三章规定执行。 八、中药保健药品的包装、广告、...
(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卫生部发布)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中药保健药品 ■[此处缺少一些内容]■ 六、中药保健药品申报资料参照新药(中药)三类有关项目要注。考虑到此类药品有长期服用的特点,应强调注意安全性。 七、中药保健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二、三章规定执行。 八、中药保健药品的包装、广...
第五十二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三条 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发运 中药材 必须...
第五十五条 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价格,保护用药者的正当利益。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 医疗机构 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日 卫生部 发布) 一、新药的分类问题 1.“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原 中药 第二类),凡按照现代医药理论体系进行的,列入 西药 第二类新药管理。以其他非药用的动、植、矿物为提取原料的、亦比照天然药物办理。 2.“国外批准生产,但未列入一国药典的原料及其制剂”(西药第二类),属卫生部批准进口并已在国内使用的品种(包括 复方制...
第二十九条 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临床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 共同制定。 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第三十条 药物的...
...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 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日卫生部发布) 一、新药的分类问题 1.“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原中药第二类),凡按照现代医药理论体系进行的,列入西药第二类新药管理。以其他非药用的动、植、矿物为提取原料的、亦比照天然药物办理。 2.“国外批准生产,但未列入一国药典的原料及其制剂”(西药第二类),属卫生部批准进口并已在国内使用的品种(包括复方制剂中所含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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