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曰人之一身,无尺寸之肤不爱,无尺寸之肤不养,食饮不可以不节,起居不可以不常药石蔬茹禽兽虫鱼,有失味之和, 蜘蛛 蜈蚣 蚊虻蜂蝎,有咂肤之患。至于饮水涉溪,穿井冢,一有不慎,适中其毒,有害生理,杂疗之方,盖不可阙。今随证编集于后云。
论曰内经曰肝主目,又曰在脏为肝,在窍为目,难经曰,肝气通于目。目和则知五色矣,内经又曰,心者、五脏专精也,目者其窍也,夫目既为肝之窍矣,又为心之窍何也。曰目者、五脏之精华,固不专于肝也,所谓骨之精为瞳仁,筋之精为黑睛,血之精为络,窠气之精为白睛,肉之精为约束是也。析而言之;则通乎五脏,合而言之,则主于肝,夫惟通乎五脏,故曰精明五色者,气之华于此乎,观五脏有余
论曰∶周官疡医与疾医,分职而异治,凡有疡者,受其药焉,盖非专门之学,不足以深究博血老之不轻者不通也。 涸竭,二者,石疏其则难瘥则其形薄之辨 痈 之类针烙之病内经谓痈疽不得顷时回,恐内烂筋骨,穿通脏腑,岂有人神之忌耶。 疗疾所向吉凶方 三月七月十一月,不得向西方治病。 四月八月十二月,不向南方治病。 正月五月九月,不向东方治病。 二月六月十月,不向北方治病。
论曰足太阴脾之经,其气通于口,足阳明胃之经,手阳明大肠之经,其脉并夹于口,故其腑脏风邪湿热,发于经脉则于是有口吻之疾。 牙齿 者,骨之所终,髓之所养也,又手阳明牙令过,不过五日,即牢密,若此之类,皆简易可行,行之有效,不可忽也。
论曰膀胱者,州都之官,津液藏焉,气化则能出矣,位处下焦,与肾为表里,分别清浊,主出而不内,若腑脏气虚,寒热不调,使气不化而水道不宣,故为淋 之病矣。诸淋之证,大体缘 肾气虚 ,膀胱有热,唯冷淋为异,善治此者,当熟察之。
论曰虫与人俱生,而藏于幽隐,其为害也,盖本于正气亏弱,既食生冷,复感风邪,所以种种变化以至蕃息,初若不足畏,而其甚可以杀人,善摄生者,薄滋味,节嗜欲,蚤去三尸,防患于未然,彼九虫亦将销铄于冥冥之中,惟未进此道,则攘孽剔蠹,无使滋蔓,盖有药存焉。
论曰金刃所伤,疮有微甚,生死所系,要在原经络所在。观变动之形,察微妙之脉。昔人谓天窗、眉角、脑户、臂里跳脉、髀内阴股、两乳上下、心鸠尾、小腹及五脏六腑 ,皆不可伤。此所谓原经络所在也。脑破出血,戴眼直视,不能语言,咽中沸声,口急唾出,两手妄举,肌肉不生,按之干急,或青黄汁出,或疮边寒清,肉消臭败,或前出赤血,后出黑血,或血出不止,白汁随出,此所谓观变动之形也
论曰人身中有三尸诸虫,与人俱生,常忌善而好恶,能与鬼神通,每接引外邪,与人为害,谓之尸病,其状沉沉默默,不的知所苦,而无处不恶,或心 腹痛 胀,或 块踊起,或挛引腰脊,或精神错杂,变状不一,有飞尸者,有伏尸者,复有遁尸沉尸风尸之异,久不已停注留滞,及死又注易傍人,则为尸注之病矣。
论曰小儿初生,气体稚弱,肤革不能自充,手足不能自卫,保护鞠育,盖有所待,自受气至于胚胎,由血脉至于形体,以至筋骨毛发腑脏百神,渐有所就而后有生,盖未生之初,禀受本于父母,既生之后,断脐洗浴,择乳襁褓,皆有常法,谨守其法,无所违误,犹或胎气禀受生之时助之疾得湿调
论曰凡产妇胞胎既辨。无问是男是女。或有欲男得女。欲女得男者,知之则不快。致生他病。其恶血下少者,即与滑血汤,恶血下多者,即与 和气汤 剂,不得饮酒,恐引恶血流散四肢。而发昏冒也,又不欲便睡,当候气血调定,须臾立膝仰卧,高枕床头。浓铺 褥。密塞四壁,无引隙风,时用酽醋一器,就帐内用 炭火 淬之,以压血运。又时令人以暖手,从心 上捍至脐下,以逐败血,三日内只食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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