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被马踏死者,尸色微黄,两手散, 头发 不慢,口、鼻中多有血出,痕黑色。被踏要害处便死,骨折、肠脏出。若只筑倒或踏不着要害处,即有皮破、瘾赤黑痕,不致死。○驴足痕小。 牛角 触着,若皮不破,伤亦赤肿。触着处多在心头、胸前,或在小腹、胁肋亦不可拘。
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两手脚皆拳缩。缘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争,口开气脉往来,故呼吸烟灰入口鼻内。若死后烧者,其人虽手、足拳缩,口内即无烟灰。若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亦不拳缩。 若因老病失火烧死,其尸肉色焦黑或卷,两手拳 曲 、臂曲在胸前,两膝亦曲,口、眼开,或咬齿及唇,或有脂膏黄色突出皮肉。 若被人勒死抛掉在火内, 头发 焦黄,头面浑身烧
验是甚向坟、围长阔多少?被贼人开锄,坟上狼藉,锹锄开深尺寸?见板或开棺见尸?勒所报人具出死人元装着衣服物色,有甚不见被贼人偷去?
人有三百六十五节,按一年三百六十五日。 男子骨白,妇 人骨 黑。(妇人生骨出血如河水,故骨黑。如服毒药骨黑,须仔细详定) 髑髅骨∶男子自顶及耳并脑后共八片,(蔡州人有九片)脑后横一缝,当正直下至发际别有一直缝。妇人只六片,脑后横一缝,当正直下无缝。 牙有二十四,或二十八,或三十二,或三十六。 胸前骨三条。 心骨一片,嫩,如钱大。 项与脊骨各十二节。 自项至腰
诸尸应验而不验;(初覆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遇夜不计,下条准此)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谓以非理死为病死,因头伤为胁伤之类)各以违制论。即凭验状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觉举之例。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 诸被差验覆,非系经隔日久,而辄称尸坏不验者,坐以应验不验之罪。(淳 详定) 诸验尸,报到过两时不请官者;请
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 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访,或有非理等说,且听来报,自更裁度。 戒左右人,不得卤莽。 初检,不得称尸首坏烂不任检验,并须指定要害致死之因。 凡初检时,如体问得是争斗分明,虽经多日,亦不得定作无凭检验,招上司问难。须仔细定当痕损致命去处。若委是经日久变动,方称尸首不任摆拨。 初检尸有无伤损讫,就验处,衬簟尸首在物上,复以物盖。候
凡服毒死者,尸口眼多开,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 指甲 俱青黯,口、眼、耳、鼻间有血出。 甲尖黑,喉 腹胀 作黑色生 ,身或青斑,眼突,口、鼻、眼内出紫黑血,须发浮不堪洗,未死前须吐出恶物或泻下黑血,谷道肿突,或大肠穿出。 有空腹服毒,惟腹肚青胀,而唇、指甲不青者;亦有食饱后服毒,惟唇、指甲青而腹肚不青者;又有腹脏虚弱老病之人,略服毒而便死,腹肚、口唇、
凡被人杀伤死者,其尸口眼开,头髻宽或乱,两手微握,所被伤处要害分数较大,皮肉多卷凸。若透膜,肠脏必出。 其被伤人,见行凶人用刃物来伤之时,必须争竞,用手来遮截,手上必有伤损。或有来护者,亦必背上有伤着处。若行凶人于虚怯要害处一刃直致命者,死人手上无伤,其疮必重。若行凶人用刃物斫着脑上、顶门、脑角、后发际,必须斫断 头发 ,如用刀剪者。若头顶 骨折 ,即是尖物
凡验妇人,不可羞避。 若是处女,札四至讫,HT 出光明平稳处。先令坐婆剪去中 指甲 ,用绵札。先勒死人母亲及血属并邻妇二三人同看,验是与不是处女。令坐婆以所剪甲指头入阴门内,有黯血出是,无即非。 若妇人有胎孕不明致死者,勒坐婆验腹内委实有无胎孕。如有孕,心下至肚脐以手拍之,坚如铁石,无即软。 若无身孕,又无痕损,勒坐婆定验产门内,恐有他物。 有孕妇人被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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