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猶徵正贓,故云「之類」。 477諸拷囚不得過三度,數總不得過二百,杖罪以下不得過所犯之數。拷滿不承,取保放之。 「疏」議曰:依獄官令:拷囚「每訊相去二十日。若訊未畢,〔一二〕更移他司,仍須拷鞫,即通計前訊以充三度。」故此條拷囚不得過三度...
...櫪㯕,椑指也。从木歴聲。郎擊切 櫪㯕、逗。柙指也。柙各本作椑。今正。柙指如今之拶指。故與械杽桎梏爲類。莊子曰。罪人交臂歷指。歷歷指謂以櫪㯕柙其指也。通俗文曰。考具謂之櫪㯕。考俗作拷。尉繚子曰。束人之指而訊囚之情。從木。𠪱聲。郎擊切。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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