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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守一等。 「疏」議曰:「贓輕」,謂受贓得罪,輕於減囚罪一等者,「及不受財」,唯通言語,「減故出入人罪一等」,〔五〕謂導令翻異及通傳言語,出入囚死罪者,處流三千里;出入流罪以下,各減本罪一等之類。雖即教導及通傳言語,於囚罪無所增減者,笞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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