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死后被虫鼠伤,即皮破无血,破处周回有虫鼠啮痕踪迹,有皮肉不齐去处,若狗咬则痕迹粗大。
凡被车轮拶死者,其肉色微黄,口眼开,两手微握,头髻紧。 凡车轮头拶着处,多在心头、胸前并两胁肋。要害处便死,不是要害不致死。
凡检验无凭之尸,宜说∶ 头发 褪落,曲鬓、头面、遍身皮肉并皆一概青黑,HT 皮、坏烂,及被蛆虫咂破,骨殖显露去处。 如皮肉消化,宜说∶骸骨显露,上下皮肉并皆一概消化;只有些小消化不及筋肉与骨殖相连。今来,委是无凭检覆本人生前沿身上下有无伤损它故,及定夺年颜、形状、致死因根据不得。兼用手揣捏得沿身上下,并无骨损去处。
自缢、被人勒杀或算杀假作自缢,甚易辨。真自缢者,用绳索、帛之类系缚处,交至左右耳后,深紫色。眼合、唇开、手握、齿露。缢在喉上,则舌抵齿;喉下,则舌多出。胸前有涎滴沫,臀后有粪出。若被人打勒杀,假作自缢,则口眼开、手散、发慢。喉下血脉不行,痕迹浅淡。舌不出,亦不抵齿。项上肉有指爪痕,身上别有致命伤损去处。 惟有生勒未死间,实时吊起,诈作自缢,此稍难辨。如迹状可
先验坟系何人地上?地名甚处?土堆一个,量高及长阔,并各计若干尺寸,及尸现攒殡在何人屋下?亦如前量之。 次看尸头脚所向,谓如头东脚西之类;头离某处若干,脚离某处若干。左右亦如之。对众爬开浮土,或取去攒砖,看其尸用何物盛簟,谓∶棺木有无漆饰?席有无沿〔 〕及 簟之类。舁出开拆,取尸于光明处地上验之。
律云∶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伤损条限∶手足十日,他物二十日。 斗讼 ∶诸啮人者,根据他物法。 元符敕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或额、肘、膝拶,头撞致死,并作他物伤痕。 诸他物是∶铁鞭、尺、斧头、刀背、木杆、棒、 马鞭 、木柴、砖、石、瓦、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之类。 若被
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腰、腿内、两臂上、两腿后、两曲 、两脚肚子上下有微赤色。 验是本人身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别致他故身死
凡人吃酒食至饱,被筑踏内损,亦可致死。其状甚难明。其尸外别无他故,唯口、鼻、粪门有饮食并粪带血流出。遇此形状,须仔细体究,曾与人交争,因而筑踏。见人照证分明,方可定死状。
法医学著作。五卷。宋·宋慈撰,清·王又槐增辑,阮其新补注。本书是《 洗冤集录 》增补注释本的一种,也是流行较广的一种传本。参见 洗冤集录 条。
法医学著作。五卷。宋·宋慈撰,清·王又槐增辑,阮其新补注。本书是《 洗冤集录 》增补注释本的一种,也是流行较广的一种传本。参见 洗冤集录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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