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配天地,而称三才,人身俨然一小天地也。凡两间之理,无所不应,他不具论,即如脉之合于五行者,粲若指掌请得而陈之。北方为坎,水之位也。南方为离,火之位也。东方为震,木之位也。西方为兑,金之位也。中央为坤,土之位也。试南面而立,以观两手之部位。心属火居寸,亦在南也。肾属水居尺,亦在北也。肝属木居左,亦在东也。肺属金居右,亦在西也。脾属土居关,亦在中也。以五行相生...
...例律:「並相容隱,被告之者,與自首同;告者,各徒二年。」告事重於徒二年者,「減所告罪一等」,假有告期親尊長盜上絹二十五疋,合徒三年,尊長同首法免罪,卑幼減所告罪一等,合徒二年半之類。注云「所犯雖不合論」,謂期親以下,或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若篤疾,犯罪雖不合論,而卑幼告之,依法猶坐。即誣告期親尊長,得罪重於二年徒者,「加所誣罪三等」,假有誣告期親尊長一年半徒...
...用,謂不成印文及大小懸別,如此之類,不合流坐,從下條:造未成者,減三等。 即偽寫前代官文書印,有所規求,封用者,徒二年。因之得成官者,從詐假法。 「疏」議曰:依式「周、隋官亦聽成蔭」,或爭封邑之類,事緣前代,乃偽寫前代之印,心有規求,封用者,徒二年。稱「封用」者,或印文書及封文簿,事兼兩用,故連云「封用」。注云「因之得成官者,從詐假法」,謂偽寫封用為舊公驗,...
温热为伏火症,本不当用温燥,然初起客寒包火,搏束过甚,致伏邪不能外达,不得不暂用 温散 法,如刘氏 苏羌饮 、局方 芎苏散 之类;亦有湿遏热伏, 抑郁 太甚,致伏邪不能外出,不得不暂用辛燥法,如 藿香正气散 、 九味羌活汤 之类;一经寒 散热 越,湿开热透,即当转用他法,以速清其伏邪,此在表兼寒兼湿之当用温燥法也。 更有初起夹 水气 症,在表时不宜纯用辛凉发...
雜律凡三十四條「疏」議曰:里悝首制法經,〔一〕而有雜法之目。遞相祖習,多歷年所。然至後周,更名雜犯律。隋又去犯,還為雜律。諸篇罪名,各有條例。此篇拾遺補闕,錯綜成文,班雜不同,故次詐偽之下。〔二〕 389諸坐贓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謂非監臨主司,而因事受財者。與者,減五等。 「疏」議曰:贓罪正名,其數有六,謂:受...
...所為重者,自從重。」須準服加四等,流二千五百里之類。 毆傷卑屬,與夫毆同;死者,絞。即毆殺夫之兄弟子,流三千里;故殺者,絞。妾犯者,各從凡鬥法。若尊長毆傷卑幼之婦,減凡人一等;妾,又減一等;死者,絞。 「疏」議曰:「毆傷卑屬」,謂是夫家卑屬。「與夫毆同」,謂毆夫之從父兄弟子孫有服者折傷以上,緦麻減凡人一等,諸如此類,並與夫同。死者,絞。即毆殺夫之兄弟子,流三...
...傷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毆傷議貴,或毆不傷:亦各加凡鬥毆二等。 318諸監臨官司,於所統屬官及所部之人有高官而毆之,及官品同自相毆者,並同凡鬥法。 「疏」議曰:監臨官司於所統屬佐官以下,及所管部屬之人有高官而監臨官司毆之者,同凡鬥法,不計階、品,為其所管故也。「及官品同」,謂六品以下、九品以上,或五品以上非議貴者,議貴謂三品以上、一品以下,並為「官品同」,並謂...
雜律凡二十八條423諸在市及人眾中,故相驚動,令擾亂者,杖八十;以故殺傷人者,減故殺傷一等;因失財物者,坐贓論。其誤驚殺傷人者,從過失法。 「疏」議曰:有人在市內及眾聚之處,「故相驚動」,謂誑言有猛獸之類,令擾亂者,杖八十。若因擾亂之際而失財物,坐贓論;如是眾人之物,累併倍論,併倍不加重於一人,失財物者即從重論。因其擾亂而殺傷人者,「減故殺傷一等」,驚人致死...
...其衣領,亦同毆擊以否? 答曰:條云,鬥毆謂以手足擊人,明是雖未損傷,下手即便獲罪。至如挽鬢撮髮,擒領扼喉,既是傷殺於人,狀則不輕於毆,例同毆法,理用無惑。 傷及拔髮方寸以上,杖八十。若血從耳目出及內損吐血者,各加二等。 「疏」議曰:謂他物毆人傷及拔髮方寸以上,各杖八十。方寸者,謂量拔髮無毛之所,縱橫徑各滿一寸者。〔二〕若方斜不等,圍繞四寸為方寸。若毆人頭面,...
捕亡凡一十八條「疏」捕亡律者,魏文侯之時,里悝制法經六篇,捕法第四。至後魏,名捕亡律。北齊名捕斷律。後周名逃捕律。〔一〕隋復名捕亡律。然此篇以上,質定刑名。若有逃亡,恐其滋蔓,故須捕繫,以寘疏網,故次雜律之下。 451諸罪人逃亡,將吏已受使追捕,而不行及逗留;謂故方便之者。雖行,與亡者相遇,人仗足敵,不鬥而退者:各減罪人罪一等;〔二〕鬥而退者,減二等。即人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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