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婚凡一十四條「疏」議曰:戶婚律者,漢相蕭何承秦六篇律後,加廄、興、戶三篇,為九章之律。迄至後周,皆名戶律。北齊以婚事附之,名為婚戶律。隋開皇以戶在婚前,改為戶婚律。既論職司事訖,即戶口、婚姻,故次職制之下。 150諸脫戶者,家長徒三年;無課役者,減二等;女戶,又減三等。謂一戶俱不附貫。若不由家長,罪其所由。即見在役任者,雖脫戶及計口多者,各從漏口法。 「疏...
起訖時間 起哲宗元符二年五月盡其月 卷 名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五百十 帝 號 宋哲宗 年 號 元符二年(己卯,1999) 全 文 五月癸卯朔,降授朝請郎、權刑部侍郎周之道,朝散大夫、刑部員外郎許介卿,宣德郎、刑部員外郎錢蓋並降一官,以參定前秦鳳路提點刑獄劉何辨雪制勘公事不當故也。復命何提點永興軍等路刑獄,曾布力爭之,閏月辛巳乃罷。(劉何放罷秦鳳提刑,在正月末,...
斷獄凡二十條483諸監臨之官因公事,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迫人致死者,各從過失殺人法;若以大杖及手足毆擊,折傷以上,減鬥殺傷罪二等。 「疏」議曰:謂臨統案驗之官,情不挾私,因公事,前人合杖、笞,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迫人致死」,謂因公事,欲求其情,或恐喝,或迫脅,前人怕懼而自致死者:各依過失殺人法,各徵銅一百二十斤入死家。若前人是卑賤,罪不至死者,各依本殺法徵銅...
晉語四1公在狄十二年〔一〕,狐偃曰:「日,吾來此也〔二〕,非以狄為榮,可以成事也〔三〕。吾曰:「奔而易達〔四〕,困而有資,〔五〕休以擇利,可以戾也〔六〕。」今戾久矣,戾久將底〔七〕。底著滯淫〔八〕,誰能興之〔九〕?盍速行乎!吾不適齊、楚,避其遠也。蓄力一紀,可以遠矣〔一0〕。齊侯長矣,而欲親晉〔一一〕。管仲歿矣,多讒在側〔一二〕。謀而無正,衷而思始〔一三〕。...
戶婚凡一十八條164諸占田過限者,一畝笞十,十畝加一等;過杖六十,二十畝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若於寬閑之處者,不坐。 「疏」議曰:王者制法,農田百畝,其官人永業準品,及老、小、寡妻受田各有等級,非寬閑之鄉不得限外更占。若占田過限者,一畝笞十,十畝加一等;過杖六十,二十畝加一等,一頃五十一畝罪止徒一年。又,依令:「受田悉足者為寬鄉,不足者為狹鄉。」若占於寬閑之處...
親饗廟太宗二。貞觀三年正月十日。上有事於太廟。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親謁太廟。謝承乾之過。 蘇冕曰。貞觀六年。監察御史馬周上疏云。陛下踐阼已來。宗廟之享。未曾親事。遂使大唐一代之史。不書皇帝入廟之事。將何以貽厥孫謀。垂則來葉。且貞觀三年。已親饗廟矣。未知何事。致此不同。 高宗四。永徽三年正月十八日。乾封元年四月八日。總章元年十一月十九日。儀鳳二年正月十四日。中宗...
祭器議永徽二年。禮部尚書許敬宗議籩豆之數曰。謹按光祿式。祭天地日月嶽鎮海瀆先蠶等。籩豆各四。宗廟。籩豆各十二。社稷先農等。籩豆各九。風師雨師等。籩豆各二。尋此式文。事實乖戾。社稷多於天地。似不貴多。風雨少於日月。又不貴少。且先農先蠶。俱為中祀。或四或六。理不可通。謹按禮記郊特牲云。籩豆之薦。水土之品。不敢用褻味。而貴多品。所以交於神明之義也。此即祭祀籩豆以多...
職制凡一十七條133諸奉使有所部送,而雇人寄人者,杖一百;闕事者,徒一年。受寄雇者,減一等。 「疏」議曰:「奉使有所部送」,謂差為綱、典,部送官物及囚徒、畜產之屬。而使者不行,乃雇人、寄人而領送者,使人合杖一百。「闕事者」,謂於前事有所廢闕,合徒一年。其受寄及受雇者,不闕事杖九十,闕事杖一百,故云「減一等」。 即綱、典自相放代者,笞五十;取財者,坐贓論;闕事...
...,虢叔之後,西虢也。 〔九〕齊,姜姓。魯、曹、滕,皆姬姓。宋,子姓。薛,任姓。鄒,曹姓。莒,己姓,東夷之國也。 〔一0〕案:「蠻、荊」,攷異卷四:「太平御覽州郡部五引國語,「蠻、荊」作「蠻、夷」,是也。蠻、夷、戎、狄皆統舉之詞,不應獨稱荊國,下注云「頑,謂蠻、夷、戎、狄」,即其證。」 〔一一〕王支子母弟,姬姓是也。甥舅,異姓是也。蠻、荊,楚也。戎、狄,北狄、...
雜律凡二十八條423諸在市及人眾中,故相驚動,令擾亂者,杖八十;以故殺傷人者,減故殺傷一等;因失財物者,坐贓論。其誤驚殺傷人者,從過失法。 「疏」議曰:有人在市內及眾聚之處,「故相驚動」,謂誑言有猛獸之類,令擾亂者,杖八十。若因擾亂之際而失財物,坐贓論;如是眾人之物,累併倍論,併倍不加重於一人,失財物者即從重論。因其擾亂而殺傷人者,「減故殺傷一等」,驚人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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