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二十三 职官二_《旧唐书》

...、御史台、九寺、三监、诸军为目。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乃立刑名之制五焉:一笞,二杖,三徒,四流,五死。笞刑五,杖刑五,徒刑五,流刑三,死刑二。而断狱之大典,有十恶、八议、五听、六赃。赎配之典,具在《刑法志》。凡决死刑,皆于中书门下详覆。凡死罪,枷而杻。妇人及流徒,枷而不杻。官品及勋散之阶第七已上,锁而不枷。在京诸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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