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面筋"。...
...官應得收贖者,並準此。假有甲為人合藥,誤不如本方殺人,合徒二年半,若白丁,則從真役;若是官品之人合贖者,不可徵銅五十斤,亦徵一百二十斤,〔七〕則是「餘條」之類。 其不和同及於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雖和,並不得為戲,各從鬥殺傷法。...
所有搜索结果仅供参考,如需解决具体问题请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赣ICP备1300600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