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照射损伤的救治,主要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放射性核素在体内的沉积、减轻或防止内照射损伤。 一、消除体表沾染 放射性核素沾染体表又未进行彻底消除者,应尽早进行局部、全身洗消和伤口除沾染,以减少或阻止放射性核素进入体内。 二、减少吸收 当放射性核素由消化道进入体内仍停留在胃肠道时,应尽快采用以下措施减少放射性核素吸收入血。 1.催吐和洗胃:在食入放射性核素
一、病史 主要依据机体局部遭受电离辐射作用的历史;放射性落下灰沾染情况,个人防护条件;损伤的局部表现及发展的缓急等。 二、病状与体征 临床上凡有以下症状与体征应考虑为皮肤急性放射损伤: (一)在接触放射性物质过程中或接触后数天内,接触部位皮肤出现 红斑 、 灼痛 、肿胀或麻木等。 (二)上述症状持续1~3天后红斑逐渐消失、肿、痛减轻或消失; (三)继首次红斑
一、定义 身体局部短时间内受到大剂量电离辐射或长期受到超剂量当量限值的照射后,受照部位所发生的皮肤损伤称皮肤放射损伤(radiation injury of skin)。 二、发生条件 战时:核爆炸后体表皮肤沾染大量放射性落下灰可引起皮肤β射线损伤;也可由大剂量早期核辐射局部作用引起。 平时:核反应堆、加速器、核燃料后处理等发生事故以及医疗超过剂量照射事故,
放射病 的诊断既要确定病人是否患有急性放射病,又要早期判断病情程度和就诊断时处于疾病哪一时期,这对指导及时采取有力的救治措施非常重要。
放射性核素进入体内后,以两种方式参与体内的代谢过程;一种是参与体内稳定性核素的代谢过程,如放射性钠和碘参与体内稳定性 23 Na和 127 I的代谢;另一种是参与同族元素的代谢过程,如放射性核素 90 Sr和 137 Cs分别参与钙和钾的代谢过程。根据其在组织和器官中的代谢特点,可分为均匀性分布和选择性分布。 (一)均匀性分布 某些放射性核素较均匀地分布于全
放射性核素从体内排出的途径、速度和排出率与放射性核素的理化性质和代谢特点有关。 (一)排出途径 进入体内的放射性物质可通过胃肠道、呼吸道、泌尿道以及汗腺、唾液腺和乳腺等途径从体内排出。 1.胃肠道 经口摄入或吸入后转移到胃肠道的难溶性或微溶性放射性核素,在最初的2~3天内,主要由粪便排出体外。如 144 Ce、 239 Pu、 210 Po(钋)由粪便可排除
一、放射防护的任务 放射防护的任务是:既要积极进行有益于 人类 的伴有电离辐射的实践活动,促进核能利用及其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又要最大限度地预防和缩小电离辐射对人类的危害。放射防护的研究范围非常广泛,而研究和制定放射防护标准是极其重要的内容。 二、放射防护的目的 放射防护的目的是:防止确定性效应的发生;限制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使之达到被认为可以接受水平。确保放
内照射损伤的诊断,主要依据人员同放射性物质的接触史、接触时间、剂量估计、临床症状和化验检查,以及放射测量结果进行综合判断。 一、全面收集患者与放射性物质的接触史 应尽量全面收集与放射性物质的接触史。在战时,应包括人员在放射性沾染区的停留时间,所处地区的照射量率,在沾染区是否饮用污染水,体表沾染检查结果及个人剂量检查仪读数等。平时,应包括人员接触放射性物质的种
一、诊断论据 慢性 放射病 目前尚无特异诊断指标,必须根据超当量剂量限值的照射史、受照剂量、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所见,并结合健康档案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它疾病,才能作出诊断。下面介绍我国已颁布实施的《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二、分度诊断标准 (一)Ⅰ度 具备以下各项者可诊断为Ⅰ度: 1.有长期射线接触史和(或)间断超过当量剂量限值的照射史。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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