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进口药品的注册 第八十四条 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获得境外制药厂商所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的上市许可;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但经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确认该药品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批准进口。 申请进口的药品,其生产应当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八十五条 申请进口药品注册,应当...
第七十三条 仿制药申请人应当是药品生产企业,其申请的药品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 第七十四条 仿制药应当与被仿制药具有同样的活性成份、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和相同的治疗作用。已有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应当参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选择被仿制药进行对照研究。 第七十五条 申请仿制药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
第八十四条 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获得境外制药厂商所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的上市许可;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但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该药品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批准进口。 申请进口的药品,其生产应当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八十五条 申请进口药品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报送...
第七十三条 仿制药申请人应当是药品生产企业,其申请的药品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 第七十四条 仿制药应当与被仿制药具有同样的活性成份、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和相同的治疗作用。已有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应当参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选择被仿制药进行对照研究。 第七十五条 申请仿制药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
第七十三条 仿制药申请人应当是药品生产企业,其申请的药品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 第七十四条 仿制药应当与被仿制药具有同样的活性成份、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和相同的治疗作用。已有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应当参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选择被仿制药进行对照研究。 第七十五条 申请仿制药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
新药的审批与其它科研成果的鉴定或该国已生产过的药品的审批有明显的不同。 (一)新药申请进行临床研究的审批研制单位研制的新药在进行临床研究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药政管理征提出申请填写“新药临床研究申请表”。同时根据中、 西药 的不同类别,投送有关资料及样品。凡属第一、二、三类新药及第四、五类新药中的 麻醉药 品、精神药品、 放射性药品 、计...
此部分内容包含以下子章节,请点击标题阅读: 新药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新药申报资料项目 新药申报所需资料的有磁要求 新药的保护及技术转让
(一) 西药 部分 1.有关新药药理、毒理各项试验,可参阅《新药审批办法》附件五《新药药理、毒理研究的技术要求》。 2.有关 临床试验 或验证:可参《新药审批办法》附件六《新药(西药)临床研究的技术要求》。 3.新药(西药)申报资料项目表中的“±”号表示须报送试验资料或详细文献资料。 4.第三类新药中临床用药时间长的新药,须进行长期 毒性 试验,参阅《新药审...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日 卫生部 发布) 一、新药的分类问题 1.“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原 中药 第二类),凡按照现代医药理论体系进行的,列入 西药 第二类新药管理。以其他非药用的动、植、矿物为提取原料的、亦比照天然药物办理。 2.“国外批准生产,但未列入一国药典的原料及其制剂”(西药第二类),属卫生部批准进口并已在国内使用的品种(包括 复方制...
所有搜索结果仅供参考,如需解决具体问题请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